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我祖传自留地归属问题。

我父亲一生很劳碌,在我刚出生的时候,我爷爷就病倒在床,那时家里还有我叔叔11岁,我小姑13岁,我四姑16岁,我三姑20岁,我奶奶61岁,在我5岁那年我爷爷去世了。虽然说我父亲当时已经跟我爷爷已经分家了。但一大家子无疑都依靠着我父亲生活着。

后来我叔叔26岁时结婚了,又重新分割了一下家里的自留地,应为当时第一次分家的时候,我家里就我爸爸妈妈跟我3个人。我爷爷家人多,各种土地都在我爷爷家占大份,我舅公就提出我爷爷家要划一点自留地出来给我家。当时我叔叔跟我父亲私下说好一块被洪水冲了只剩很少很少的地给我家种,只是口头说的。那块地在第一次分家时,也是在外的。应为已经被洪水冲了。

后来在99年时村里土地平整。我父亲是负责人之一,又把那块地平整出来了,还比原来的大一半还多。值到2014年,村里大部分土地承包给个人种了,我家也把这块地承包了给别人。我叔叔跟我婶婶感情不和很多年了。我婶婶去年找了村里的领导说那块地是她的,村里领导并帮付着跟我家说把这块地给她。今年夏天村里的领导还收走了地租金。

现在我心里觉得很不服,我可以去法院上述吗?

2019-01-12 10:45: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家单是生前处分财产,已经分割过户到子女名下财产不再属于遗产范围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出卖房屋也就受到限制。根据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另有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无效,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但在对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订立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而言,如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其无效。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包括农民自有房屋即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集体土地上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小产权房买卖等。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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