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与现在的公司(外商独资)签订了雇用合同,时间为5年;及一份派遣合同,公司送我们到日本总公司工作两年。
雇用合同中提到,如果在合同期间里我们被雇佣方违约的话,要向公司交纳培训及派遣所需费用,但未写具体金额。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在合同期间违约,公司向我索要巨额违约金的话,我必须付吗?
对于违约金,国内的相关的法律或规定好像没有最大金额的限制。
合同中写到,违约金:1。雇佣所花费用;2。派遣培训所需费用;
那么这些费用到底应该怎样计算?即哪些费用可以算作以上两项里?
如:工资,通勤交通费,房费(公司为我们提供宿舍),等等。而“雇佣所花费用“
有应怎样解释具体内容呢?
恳请您于百忙之中一定给予解答。不胜感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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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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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
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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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谈判是为实现某项交易并使之达成契约的谈判。所谓合同,必须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标的、费用、期限”。一旦这几个要件达成协议,合同谈判也就“基本”结束。
合同谈判的要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元素,主要有下列内容:
1、合同标的
2、合同标的的数量与质量
3、双方权利义务
4、收费数额与方式
5、商品或服务交付的数额和方式
6、
违约责任、解除条件
7、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生效期间
8,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关于违约金,也不得随意设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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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钱放置在担保公司时候签订的合同,要求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可以依照协议起诉要求担保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2、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还款义务人不能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民事判决书,国家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以争取最大程度的将判决书执行到位,包括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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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