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叶律师,您好!情况是这样的,今年5月下旬我被一家厦门的公司录用,岗位为广西南宁分公司助理。入职后第四天,总部催促过来厦门做交接手续,交接时间持续半个多月。在厦门期间,公司安排了招待所,还可以报销路费。但我认为自己不适合从事这份工作,想回南宁后提出离职申请。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培训费等产生的费用只有一项提到,内容是“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擅自离职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的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未履行服务时间的比例支付给甲方为其进修/培训所支付的所有培训期间的补贴、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车旅费、制装费及办公杂费等费用”。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公司可以要求我做出赔偿吗?

静候答复,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2 15:34: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未届满服务期就离职,劳动者应该按照培训的实际支出费用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费用是多少,就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金额支付,也就是“培训费+差旅费”。 公司没有帮你买社保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买;公司无理克扣工资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 首先,要看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都还是有效的 很多请求也不是说对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张,还是要看证据等的情况 建议还是拿齐资料,详谈以找出对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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