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请问居间合同上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另一个人没有到场签字也没有公证书和委托书,只有中介提供的承诺书书,代签的也是这个人,另一人始终没有到场签字,这样的居间合同有效吗?

公证
2019-01-13 13:16: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根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授权委托书办理注意:
    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需要的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 你好!公证手续,必须是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共同持身份证件到公证处,现场签署委托书办理公证手续,如果委托人没有身份证件,不可能可以办理委托手续的,如果委托人持他人身份证件冒充前往公证处,而确实是两人十分相像,公证处人员确实无法分辨,那么公证员也会以身份证件上的人名为准,而不会以委托人“李某”的名字为准,难道两人不但相貌一样,名字也一样。
    受托人“张某”与“李某”有生意往来,虽是“普通朋友”,但至少名字不会弄错,因此,你所述的情况基本不会发生。真实的情况是怎样的,当事人“张某”、“李某”最清楚,如果两者恶意串通,则两者均需承担责任,公证处存在故意或者疏忽过错也同样会被处罚,甚至作为被告。
    以上意见供参考。
  •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属于因无效代理的,包括以下情况: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 如果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卖方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买方可以手写一份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时间,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提交载有明确期限和权限的房产委托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房地产证》或《房产买卖合同书》;
    (4)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