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爱人去年底怀孕双胞胎,预产期是9月4号,从怀孕起就一直在邢台市第三医院定期做产前检查。各项产前检查如B超、彩超、血检、尿检等均按医院要求做过数次,各项指标一直正常,胎儿发育良好。在7月21日我爱人感觉身体不舒服,下午就去了邢台市第三医院,找的是每次都给我爱人检查身体的宋勤敏医生给做了检查,认为是有早产迹象,让我爱人住院保胎,随即住进了三院妇二科21床挂水保胎,期间还分别做了血检、尿检、听胎心以及胎儿监护,结果都很正常。到22号早晨6点至8点又给我爱人听胎心、做胎儿监护,没有任何异常,我爱人也感觉身体比昨天好多了,随后在病房里给抽了血,吃了早点后8点半继续挂水保胎。快9点时让我爱人去做B超,但是要去门诊部才能做B超,从住院部的三楼到门诊部的二楼做B超这段路有好几百米,其中两幢楼之间的200米路是粗水泥路面,很不平坦,就这样的路非要让我爱人平躺在担架上推过去,我向医院要求我们可以走过去或是坐轮椅过去(从门诊部转到住院部时就是坐的轮椅),但医院没有同意,坚持让一个护工推着我爱人去,一路上只能平躺着,连侧身或半躺都不行,颠簸了一路我爱人连脑袋都震麻了,就这样到了门诊二楼做B超,结果显示一个胎儿已经没有心跳了,护工又推着我爱人回住院部三楼给医生看了B超结果,医生又让人推着我爱人再回门诊部做B超,结果仍然一样,一个胎儿已经死亡了!到下午三点院方给我爱人做剖腹手术,取出了两个孩子,都是女孩,其中一个已经死亡了,送进了儿科重症监护室。出事至今,院方主管医生高研和科室主任刘杏巧向我们传达的只有一个意思:“院方没有任何责任,这是意外。”请问律师,在这件事情上医院难道说一点责任没有吗?我可不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我的疑问有两点:1、从怀孕起到出事前每一次产检都是在三院,并且结果各项指标都是在正常范围内,婴儿的突然死亡如果是因为疾病的话,那产前检查就有疏漏,如无任何疾病,胎儿突然死亡,医院更是无法免责;2、如果不是医院检查或治疗有问题的话那发生悲剧的最大可能就是在去门诊做B超的这段路上颠簸造成的。后来我又仔细察看了这段路,从住院部大楼到门诊部大楼距离约200米,全是粗水泥路面,在这段路上一共有38个路涯接口(无法避开),较大的路面破损有6处,其中5处达到路面宽度的二分之一以上(路两旁会停有汽车),对于一个怀双胞胎的且有早产迹象的高危孕妇来说,平躺在一张担架床上经过这样一段路会有多颠簸多危险了。

  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起诉医院,追究医院的责任呢?恳请您的帮助。

2019-01-14 06:54: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说正常但孩子生下来有问题的,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这种情况一般情况医务人员没有责任,因为检查并不能确保孩子百分百健康,但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你可以起诉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并确定医疗事故等级。
    就可主张赔偿。
  • 按相关法律规定,医生不经病人同意改变手术的行为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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