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民事诉状

?????原告:*,男,医师,1980年4月*日出生,住所地:*中医院。电话:1*

   被告:***,女,1983年1月*日出生,住所地:*育才小街。电话;*?。系原告之妻,婚后生有一子

诉讼请求:

1、依法确定被告所生之子与原告没有血缘关系;

2、依法确定原告对被告所生之子没有抚养义务;

3、要求与被告离婚;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3月2日登记结婚,登记后5天,2012年3月7日晚被告说自已怀孕了,原告心里很吃惊,因为原告自己是医生,在结婚之前已有几个月没有和被告发生性关系,怀孕肯定与自己无关,怀疑被告骗婚,目的是找个替身为非生子作掩盖,对原告的怀疑被告是默认了的,以可以让原告找一个人生一个自己的孩子作说词,拒不协商处理当时夫妻间的这个头等大事,因矛盾无法对面沟通,有些谈话内容是通过短信进行的,如2012-3-7-21:27:33[你讲要有你自己的小孩你就再去找个女孩子结婚你要离婚找个人生你自己孩子我不会拖着你。也不要你对这个孩子承担任何责任。我很谢谢你给他来到这世上的机会。关于你的事我不会队任何人说。你知道我从来不喜欢和别人讲私事];2012-3-7-?21:54:25[你讲要有自己的小孩你就再去找个女孩子结婚。生命很宝贵。找个女孩子去做试管婴儿。你是拿死威胁我吗?这个孩子我不会花你一分钱去养他。我也不想看到你没有自己的孩子。我说了很感谢你给这个孩子一个名分来到这世上。所以等这孩子出世了我会答应你离婚。反正我也没有去过你家,你可以回你家去找个女孩结婚去做试管婴儿]。事后,苦于一时没有证据,又刚好登记结婚,更被发生这样的事气昏了头,从2012年3月13号以后,就再也没有到过被告家里了,没有能力和办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让被告利用原告结婚,为别人生下孩子的目的得以顺利实行。原告是在江华工作的外地人,老实内向,患过胸椎结核左下肢遗留跛行,婚后被告孕期,原告受尽了各种屈辱,虽然在外租房安生,工作也爱到了严重的影响,几乎生死相搏。

   被告什么时间生的小孩,小孩取什么名字原告全都不知道,被告姨妈2012年10月16日发短信说被告生了一男孩,原告才知道,但却不知道生小孩的具体时间,后来很久才知道就是2012年10月16日生的,被告及家人的行为说明这个小孩是与原告无关的。按医学科学推断:预产期在2012年10月16日,其未次月经应为2012年1月3日前后,受孕时间为2012年元月底,该时间段原告未与被告同过房,更进一步证实小孩与社会学父亲无血缘关系,现如今被告竟说这个孩子就是原告的,原告反复要求鉴定,还双方一个事实真相,却遭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绝不可能!”的无理拒绝。并在外散布谣言,诋毁原告名声。对原告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被告利用原告名义生育别人的小孩,使原告失去了生育自己的孩子的权利,世上那有作为父亲连自己小孩出生日期、名字都不给知道,还要别人转告才得知的道理!因此,为维护原告的生育权、名誉权和婚姻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

起诉人:*

                         2012年12月13日

离婚
2019-01-14 07:51: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事实婚姻跟生没生孩子没关系,符合以下2点就是事实婚姻了
    1、虽然没有领证,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都无婚姻在身。
    2、以夫妻名义生活时满足登记结婚的一切条件(例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非近亲结婚,无医学上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等等)。
  • 首先,只有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构成‘事实婚姻’,此时间截点后在法律上为同居关系。
    其次,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原则上会根据哪方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来判定 。如果孩子不满两岁一般必须由母亲抚养,超过两岁但仍年幼的孩子判给母亲的可能性也极大,除非女方没有意愿或被证明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付给抚养费。
  • 受害人在遭遇这些暴力行为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予立案的。那么,如何进行证据的收集呢,以下进行了简要的罗列:
    (一)在对方使用暴力时,要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的人知道、或是交予妇联机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的书面记录予以保存,可为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二)向法院提交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该案案由、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记录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暴力行为的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当事人对于这种证据一般是无法得到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去、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的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三)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所经历的家庭暴力,进行录音或是录像,这种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存在,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四)医院的一些诊断书或是实施暴力的一方所做出的《保证书》,医院所出具的主要包括x光片或是轻重伤的诊断证明,还包括诊断机构所作出的诊断证明书。
  •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
    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