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和父母共有一套产权房,且唯一.现考虑住房面积太小,想申请经济适用房,有20%的税吗有的话如果赠与的方式给子女是否可行需产生多少税费

2019-01-14 22:47: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越来越多的新婚家庭选择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这一方式,结婚时双方家庭并没有对离婚时的财产归属进行协商,在离婚时无论是算作一方财产或者共同共有都会产生较大争议,这就使得离婚时房产分割变得复杂。在这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形中,又可分为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和登记在父母个人名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明确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新解释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规定把夫妻分割财产权利进行了量化,对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规定明确的分割方式。
    新司法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更为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都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性质宜认定为共同共有。

    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三种情况父母购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非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属于父母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共有产权就是你住的那套房有一部分是你的,有一部是政府的(或者他人的),具体产权比例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政府那部分产权什么时候可以转给你,在合同或者分配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有明确的规定的。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4、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
  •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  
    1、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主体,也就是物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有法律上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高收入者就不可以,这是一个限制。  
    2、经济适用房的处分权的限制。如果是完整所有权的话,可以自由交易,但是经济适用房需要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  
    3、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对价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政府在将经济适用房出售给需要的家庭时,有些应当在商业住房项目中收取的土地费,实际上是减免了。所以在购买产权的时候,支付的对价里面就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完整的市场价格,所以对应来讲,所取得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4、对于大多数低收入者来说经济适用房指标转给他人购得产权归谁所有这个问题,给与有限产权并不会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低收入者取得了可以负担得起的房屋的使用价值,为了使这个使用价值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所以政府用了“有限产权”这样的概念。经济适用房可以有条件的转让,这和使用权并不一样,这种所有权受到了法律上的限制。
  • 要注意经济适用房销售的条件和购买条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转售问题以及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
    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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