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四川绵阳人,姓唐,现在在浙江打工,从事制图工种,现在有以下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帮我分析下

1.解除劳动合同

2.请求支付劳动应得的报酬。

签订合同时没注意看就签了。现在我要辞职老板不同意,并且2012.7至2012.8月份的工资没发,我就9月1日下午直接不去上班了,去了一次劳动监察,他们的回复是擅自离职,职业特殊(我做的制图,没有签订任何保密协议)。我又去劳动仲裁咨询了,说什么要我赔偿企业损失,我劳动合同签订的是2011年2月18日至2014年2月18日,要我陪两个半月的工资,我现在是不是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报酬,起诉的时候是不是该把未办理缴纳5大保险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只有社保有交)。老板法院有人,关系很复杂,而且去咨询的时候那个人态度很差,什么都跟那个企业着想,估计也是有关系。现在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了,如果要胜诉还需要什么资料?而且我提出诉讼他们还不一定要受理。关系太复杂了。

我现在的资料有:

1.劳动合同一份(上面就我的名字,他们什么都没填,当初什么都没想都签了,他的都盖章签字了)。

2.7月份和8月份考勤表各一张。

3.厂牌复印件一份。

4.临时居住证一份。

5.身份证一份。

6.企业法人代表的通话录音一份,里面有他说8月7日提出辞职的。

麻烦分析能不能拿到工资并解除合同。如果起诉还需要什么资料比较有利的

仲裁
2019-01-15 13:01: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 1、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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