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自然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但是没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然后挂靠我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出资开发也是三个自然人出资,我公司仅仅只是提供开发资质支持,之后因停工拖欠工程款,现高院判决赔偿违约工程款及违约责任,要执行我公司资产。在这个执行过程中我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什么程度的责任。三个实际出资人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各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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