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告董永康诉被告河南尚康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奇返还货款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原告董永康,男,汉族,1970年7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胜利,男,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尚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偃师市山化工业区(王窑村)。

法定代表人高杰辉,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新奇,男,汉族,1977年12月25号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少伟,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朋辉,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董永康诉被告河南尚康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奇返还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永康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被告河南尚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少伟、王朋辉,被告杨新奇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少伟、王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两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的款项1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从占用原告款项到归还原告款项之间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尚康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尚康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成立,不可能与原告因业务往来发生纠纷,原告所述不能成立。

被告杨新奇辩称:1、2008年6月18日之前与原告素不相识,不存在与原告人达成协议一事。2、尚康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成立的新公司,更不可能存在原告购买河南尚康食品公司产品一事,所以原告所诉纯属无理取闹。3、原告给答辩人汇款10万元是因为原告人在和偃师市城关镇塔庄村村民李虎星做生意时的欠款,所以汇款10万是欠款不是汇款。4、河南尚康食品公司买卖的货款在签协议时有公司固定账户,不存在将货款汇入答辩人账户一事。

原告董永康提交的证据有:1、河南省尚康食品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证明杨新奇是尚康公司的股东之一。2、2008年6月18日,原告给被告杨新奇汇款的汇款单,汇款单上注明汇款用途是购货。

被告河南尚康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尚康公司营业执照及登记注册档案,证明本公司是2008年12月22日成立的,在此之前不可能与任何人有债务纠纷。尚康公司在2008年底成立,2009年开始生产。2、尚康公司经销协议书两份及营销管理办法一份,证明尚康公司成立后与任何客户均签有协议书,营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货款支付必须通过供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支付,不得现金交易或变更付款账户、卡,不存在货款汇给个人。

被告杨新奇申请证人杨XX、杨XX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杨新奇姐夫李虎星向被告杨新奇借款,被告杨新奇向二证人借款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原告董永康给被告杨新奇个人账户汇款10万元,汇款用途标明购货,后被告杨新奇未给原告发货,也未将货款返还给原告,原告无奈诉于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货款1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河南尚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成立,被告杨新奇系该公司股东之一。

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康给被告杨新奇汇款10万元,汇款单标明购货,有汇款单为证,被告杨新奇收到货款后未给原告董永康发货,其作法是错误的,被告杨新奇应限期归还原告董永康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占用原告款项到归还款项之间的利息,因其未提交主张该权利的证据,故其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尚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新奇共同返还货款,但无证据能够证明其所汇款项与被告河南尚康食品有限公司有关系,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杨新奇辩称原告给其所汇的10万元是李虎星归还其欠款,但未能提供原告自愿代替李虎星偿还其欠款的相关证据,因此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新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董永康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5月11日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董永康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新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东昕

??????????????????????????????????????????????????审判员??申随波

??????????????????????????????????????????????????陪审员??王占江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齐瑞珂

2019-01-16 16:42: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法院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法院就会以该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被驳回起诉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理论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如果分不清就驳回诉讼请求。
  • 追讨借款有什么风险呢?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普通时效,即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指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样在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时,往往会因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而得不到偿还。
  • 公司向私人的借款,股东不需要承担。股东只需要将自己的实缴义务履行完毕即可。也就是说股东要按时、足额的缴纳自己的认缴注册资本。公司有借款的行为,偿还的主体也应该是公司。
    如果股东有公司不分、抽逃资本的行为出现,那就需要偿还债务。
  • 民间借款,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不会被处罚;起诉的胜算较高,诉讼费由原告垫付,一般由败诉方最终承担;如果找不到借款人,向其居住地或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借款人将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你需承担证明责任,非法定原因的转移可申请法院撤销;借款人名下没有财产或不抵债,不影响起诉结果,但影响判决的执行。借款人没有偿债能力只能中止执行,待其有偿债能力是再申请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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