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5年11月7日骑自行车将横道的刘某撞致骨折住院,刘于11月18日出院,交警11月15日裁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刘某接裁定书时表示不同意由交警部门进行伤害赔偿调解。从此时起到07年6月开庭前,我们双方没有任何接触,07年评为伤残9级,07年4月,刘某向法院提交伤害赔偿起诉,我在庭审时以超过诉讼时效(从知道伤害之日到起诉达17个月,又无任何中断中止的情节)的理由抗诉,法庭认定此案已购成伤残,诉讼期从评残之日(即07年3月22日)算起,判我败诉,请问,法院这样判对吗?依据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