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一名医生。在厦门某医院放射科上班。2015年1月入职,一个月后医院安排我独立值班。去年6月份,我因为疏忽,出具了一份错误的诊断报告,但未给患者治疗造成影响(患者也知道那诊断错误,他第二天在另一家医院治疗)。现在患者来医院,要求赔偿2000元。因为当时我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所以因为想跟患者私了,立马答应了患者的要求,然后在我奖金了扣除了2000元。(我们科室5个医院,一个有医师资格证,其余的均无证,但都被安排独立值班,有资格证的不需参与值班。)?在这件事情中,我属于无证行医吗?要承担哪些责任?医院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望解答。现已经辞职了。

2019-01-17 14:46: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证行医造成损失的不属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受损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无证行医,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列举如下: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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