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发商跟物业签定2年免费合同,1元/平方米,没有电梯,绿化公司签定3年绿化合同。现在都到期了。新的跟物业的合同我们都没有签定过,业主委员会代替我们签定了,要求2013年每年每户多少8元/月?额外的公共用电费用。?具体合同其他内容,物业不给我们看。

前段时间小区被盗了2户,监控漆黑,小区灯本来就不亮,后半夜物业还都把灯关了。

现在我们对此很不满,小区物业费很多因此没有交。

第一?8元/月?公共用电费我们不同意

第二合同其他内容我们没有见过,也没有正式公示。

第三小区物业,保安现在改成2个老头,偶尔打扫下楼道卫生,代收水费,其他都不负责。

因此我们对物业的权利义务责任都不清楚。我们为此不想交物业费。

去年开始要求?每年提交1200?车位费,100元/月,?70给业主委员会,30给物业。

业主委员会收上全年的钱,具体干什么用每经过业主公示,钱花哪里去了也没有公示。给物业的30,物业说只识管理费,车进出的起降杆的电费需要额外从8块里面提交。

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给物业写一个为何不交物业费的声明就OK了吗?

2019-01-17 20:15: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严格的意义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而不是管理。

  • 一、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作为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有监督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二、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重视签订好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明确,每一项服务内容达到的服务标准要量化,比如说要求物业企业提供三级服务,公共楼道保洁每天清扫1次等。

    2、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评判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评判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是否到位一定要依据合同,假如说合同约定物业企业每天清扫1次公共楼道,保洁人员按照约定做好了,就应当说物业企业该项服务到位,两次清扫之间的公共卫生需要业主自觉进行维护。

    3、要明确维权责任人。明晰责任是业主维权的前提,业主在维权前一定要知道维权的对象。有的常因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个人财产受损等原因与物业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企业的职责范围。四是要理性维权。
    总之,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了的可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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