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表弟于2011年9月28日喝了酒后去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2011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处罚5日的处罚书。2011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以我表弟在2010年10月3日有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案底为由,撤销5日的拘留,并报市劳教委劳教1年的处罚。

??我表弟不服,于2011年11月3日向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2月5日市三中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驳回我表弟的要求。

??三中院认为我表弟曾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毁改,又与她人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劳教1年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买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执行期满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于法有据。

???为表弟认为,重庆市劳教委适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1991年9月制定的。根据2009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卖淫嫖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该法规将不再适用。另外,《立法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该说,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之间的效力等级是非常明确的,《国务院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最多是行政法规,包括《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也是地方行政法规,当与其他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对于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下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有规定劳教的处罚措施,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68条(传播淫秽信息)、70条(赌博)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并没有将嫖娼的第66条规定进去,因此,从立法者本意来说,也没有将嫖娼规定在可以劳教的范围之内。因引,对屡次嫖娼的行为,处以劳教,没有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
2019-01-18 12:37: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到的。
  • 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为十五日。会留下违法记录,而且不能撤销,但不会影响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具体处罚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但不能以罚代法。具体处罚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您好!撤销监护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谢谢阅读!
  •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2、内容:具有法律依据。
    3、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效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