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鄂州市检察院伪造证据,刑事案件拖11年

2003年7月22日,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公安局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将我刑拘。

2003年8月25日,华容区检察院以虚报注册资本,将我逮捕。

2003年11月21日,华容区检察院将我取保候审

2003年12月13日,华容区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

自2006年至2010年,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公安局反复立案5次,向华容区检察院提请逮捕11次。华容区检察院检委会均以证据不足,不立案。

2010年,鄂州市检察院将案卷提走,要鄂州市公安局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今朝会计师事务所伪造《审计报告》、将刑事卷宗中原始证据抽走,伪造吴健民签名放入卷宗。

2013年7月30日,鄂州市检察院责令华容区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向华容区法院起诉。

2014年1月3日,华容区法院没有采信伪证,经审委会判决我无罪。

2014年1月16日,鄂州市检察院责令华容区检察院抗诉。

2014年2月,鄂州市检察院以阅卷为由,从鄂州市法院将提走。致使鄂州市法院至今无法开庭,严重违反了刑诉法规定。

实名爆料:詹天箫 15327196171

刑事辩护
2019-01-18 13:11: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逮捕嫌疑人的条件
    a.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部分证据已查证属实。
    b.必要性条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逮捕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有逮捕的必要。
    程序要件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申请,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逮捕证,由2名以上警察执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所谓立案监督,就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对刑事案件立案实行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方式。  通过立案监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够得到及时、统
    一、正确实施,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控告,由检察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再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处理。
  • 取保候审在逮捕前后都可以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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