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南京一家服装厂员工由于【单位长期超负荷加班加点且没有加班工资】。我于今年2月15日以此为由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用快递方式),单位未同意,我在2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2月28日单位发通知让我上班否则就打旷工,我没去,3月2日仲裁调解未成,3月7日立案。3月11日单位未通知我,便办理了解除合同手续,3月15日、4月11日两次发通知让我拿社保转移表和失业金审批表(辞职原因是自愿失业);由于未看到解除合同的其他材料,因而未拿。4月28日仲裁庭审结束,至今裁决书未下来。由于社保和医保已经中断了一个月,今天上午去单位把转移表和失业金审批表拿回来了并写了收条,且加了一句:”因为看到解除合同的其他相关材料对解除合同的原因存在异议“。请问这对裁决或后期诉讼是否有影响? 本案中我的证据有劳动合同,银行卡,五个月的工资单(可证明每月上班天数及未支付加班工资)。递交辞职报告后,我和单位领导的通话录音(内容涉及到加班和未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在庭审时只提供了三个月的考勤,因明显与事实不符,当庭便提出质疑。 我的申诉请求是:1.解除劳动合同。2.索要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 如果不服仲裁到法院诉讼我能要到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吗?(仲裁员说没有经济补偿)。我的工龄是20年。拿了社保转移单和失业金审批表对诉讼有影响吗?可以去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关系吗?对诉讼是否有影响?

仲裁
2019-01-19 01:22: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要纠纷发生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时期都是可以的。但是劳动仲裁的追溯期只有一年的时间。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赔偿。只要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原则上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若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部分为1个月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 降职降薪等于更改合同,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首先明确一点,工作职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降职降薪已经构成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定条件包括: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员工不胜任当前岗位,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3、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4、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个人可以拒绝单位的降薪换岗,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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