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杜某是我姐夫,因何我姐闹离婚,最近经常来我家闹事,今年4月5号还在我家扔石头我及时报警由本地派出所处理,4月9号杜某叫人三次来我家闹事,前两次都被我报警由派出所将他带走协调,最后来我家前杜某叫人去我嫂子家冒充公安人员说我嫂子犯案要抓她,没有得逞后又来我家门口恶意中伤我家人,还打电话扬言要叫人晚上杀我全家,我哥一时冲动拿刀出去咋呼他结果不小心伤了他脑袋,我在拉架过程中,杜某将我脑袋砸伤,还拿刀砍我。我想问我哥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杜某对我的行为又构成怎么的法律行为,请帮我分析一下,谢谢!!!杜某恐吓我家人,我们被迫伤害他,他的伤只要鉴定为轻伤,就能追究我哥的刑事责任吗?

2019-01-19 18:34: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伤害案件,应当做伤情鉴定,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是否构成轻伤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深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 轻微伤、轻伤、重伤只是量刑的依据,不影响到入罪的定性。
      单纯就人身伤害类犯罪而言一般涉及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其中故意伤害罪的入罪起点是轻伤及以上伤势,但寻衅滋事罪入罪起点要低的多,轻微伤即可入罪。
      普通刑事犯罪中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局;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 1、医疗事故鉴定。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材料包括哪些?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