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房由男方父母在婚前承担首付,办理按揭贷款购买,户主为男方一人。婚后房屋贷款男方父母主动要求承担。

婚后一月,女方发现男方婚前因赌博恶习欠下数目不小的款项,双方对于如何偿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得已进行如下处理:找中介垫资将房屋剩余按揭完成,之后,再次办理房屋抵押的商业贷款,贷出款项用于归还之前的欠账。办理贷款行为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办理完新的商业贷款之后每月还款额较高,大部分款项由男方父母进行贴补。由于此事引起一系列不快双方感情产生隔阂,双方收入未放归一处共同支配,而是各自处理各自生活中的开销。对于家庭的共同支出,男方稍多。

时隔两年至今双方认为关系无法弥合,现决定离婚

男方观点:贷款大部分由其父母支付,视作为对其个人的赠予,办理离婚时房产理所当然属于男方,与女方无关。

女方对男方观点有异议:由于沟通协商不通畅,女方的确为房产的贷款承担极少。但是对于双方共同签名办理的商业贷款,从法律的角度上并非该房产与女方无定点关联。

请大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2019-01-20 07:15: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因此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和《婚姻法》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且未以夫妻共同财产补齐差价,则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割。
    如果房产证下来时,您把您妻子的名字也写上,则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的规定,该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离婚的话,该房屋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到您。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你好!
    (1)婚后夫妻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你有三年没有工作,这三年里对方的收入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贷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若以你没有工作或他有足够还贷能力为由拒绝你分割房款的话,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2)口头协议一般无效,除非对方承认口头协议存在。婚前房产,你无权要求分割房屋产权,但是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你有权分得一半。
  • 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人一半。但是鉴于该房产是经济房,没到上市交易期,一般不允许转让,只有使用到上市交易期满后再转让。转让后所得价款扣除购房借款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你儿子是成年人,也出了部分购房款,那作为家庭成员也可以要求分得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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