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与今年给工地送的材料,没有合同,每车货到工地后收料员在出库单签字。共送了30几万材料,其间付过我10几万。我开有收据。但现在老板不接我电话,并且工地不承认我送的材料。不承认话我有录音。请问这种情况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如果构不成诈骗,有何种方式能让它接近诈骗边缘,因为诈骗罪我认为能保全我的资产,并且见效快。

经济犯罪
2019-01-20 07:48: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涉及到刑事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要求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受害人无权撤案。如果犯罪嫌疑人能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另外合同经济纠纷律师收费标准需要根据案件标的多少和意向委托的律师协商确定。参见以下《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部分)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前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必要措施。需遥全证据的情况有2种:  
    (1)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2)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具体是指: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易于灭失的痕迹。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应在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遥存数据的,一般应向有关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  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主要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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