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了一幢房子,是一事业单位家属院,以前是平房,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去年原来的房主把房子拆了从建了两栋楼房,所以就没有证了,当时我从外地回来没房子住,就买了一栋,现在想想怕产权上有麻烦,当时买时是在公正局做过公正的,怕和原房主产权上有麻烦,能不能补办房产证、土地证,如果拆迁是不是和别人赔的一样?谢谢

2019-01-20 10:44: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需要明白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土地的区位补偿价,因此,土地证未过户会影响区位补偿价的取得,  
    3、国有土地上房屋,一般不考虑土地因素,主要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  过户有两种方式,一是赠与过户,第二是买卖过户,如果该房产受让者今后打算转让,建议还是买卖过户,赠与过户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契税和工本费还是要交,赠与还需办理公证手续,今后再次转让需交20%的所得税。办理过户需买卖双方夫妻本人(未婚开未婚证明)到场,带房产证、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去房管局查档(核实是否二套房),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备案,缴纳相关税费,然后凭查档单、缴费凭证,以及上述材料办理。
    1.契税:二套房或144平米以上契税为3-4%;首套房
    1.5-2%;90平米以下1%。  
    2.营业税●成交价的
    5.5%(满5年免交)----办理赠与公证后没过五年也可以免交。  
    3.个人所得税●成交价的1%  
    4.交易手续费●6元/M2;  
    5.转移登记费●80元/件  
    6.产权证查档、房产证贴花●50元左右
  • 商品房买卖中最重要的是两张证,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商品房办理土地证需要的材料:  ①出售合同书及购房发票  ②清地名单  ③其他的必要材料  商品房土地证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
  • 补办房产证需要住房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补发。如果是委托他人代替办理,需要权利人办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 两证缺失一证是老证情况,
    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生效开始,新的不动产权证就会生效。即两证合一,以上的两种证会合一,那么合并之后就没有两证不全的说法。
    相关补全手续可以更具要求前往房管局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薄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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