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广州黄浦区,每天早上正常骑电动自行车,去离自己店铺(我开的小吃店)2公里的生活区菜市场买菜,因为那里的菜价便宜一些,快到菜市场的红绿灯路口时,突然有六七个人突然冲出来,有的抓住我车,有人抓我,我当时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跟他们理论,中间有些冲突,推搡和拉扯了几下,我怕他们打我,从口袋里拿出了一个水果刀,想保护自己,后来有人告诉我,他们是交警,是查五类车的,我才冷静下来,没有反抗,我就被抓了,当时他们都穿的是便衣,我真不知道他们是警察,在看守所刑事拘留了14天放了出来,出来后公安局让我签了取保候审的单子,上面写的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认为无社会危险性,需要继续侦查,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以后还会判刑吗?会判多久?当时我在看守所检察官说我不会判刑,但公安局的说,还要上交检察院什么意思?谢谢各位律师解答一下,本人书读的少,法律意识淡薄,谢谢您们了

刑事辩护
2019-01-20 13:51: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如果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只有给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没有其他选择但是被刑事拘留之后申请批捕之前的这段时间,公安机关自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做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不是必须要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 监视居住要比取保候审的要求更严格。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