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一直有这个问题困惑我们母女三人。希望律师您能抽空帮我们答疑。

???我家有三间平房,是我去世的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父亲去世后母亲还不到30岁,

带着当时还年幼我和姐姐再婚,继父有三个孩子,大的已成年工作,他带着一男一女2

个孩子搬到我家居住,他的两个孩子当时十几岁,上中学。若干年后他的女孩长大结婚走了,男孩工作后无房成家,于是在我家房前自建一房结婚居住。继父脾气暴躁,母亲与之生活十年,是恶梦的十年,当时碍于面子一直忍受着。继父年轻时下过煤矿,有吸肺职业病,病重期间,其子女趁母亲在医院照顾,拿走了继父在当时比较值钱的物品,继父也偷偷把他的钱财转移给了他的子女,母亲两手空空。母亲伤心之余为此与他的子女吵翻后,双方从此不再往来。此后20余年,我们与母亲一直居住在三间平房里,与继子女没有任何来往,继子女也从来没有尽过赡养义务。继子在自建房居住,后来离婚后,离开了自建房不知去向(听说是单位分房了)十余年,去年突然又回到自建房居住,目的很明确,他是冲着要拆迁房来的,因为我家的房子在宣武区,早晚都会拆迁。他的户口在这,是单立户口本。

我母亲现在70多岁了,身体有种病,和我们姐妹共同居住。继父一家对我母亲伤害太深,我母亲对他们恨之入骨,根本不想再与他们有任何瓜葛,更不想让他将来有我家房屋的任何继承权。因此,我想向律师咨询以下问题:

1.我家这种情况,继子是否有继承权?是否可以分我家的拆迁款。

2.我母亲可以与继子解除关系吗?怎样操作?是不是解除关系继子就没有继承权了?

3.我母亲是否可以立遗嘱,把自己应继承的房产全部留给我姐妹。

???我母亲的想法,房产证是我的生父的名字,是我生父遗产,与继子无任何关系,理应留给自己的女儿,我们要怎样做才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废除继子继承我家房产的权利。谢谢

离婚
2019-01-20 17:58: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父母的房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分。但是父母的遗嘱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分割,另一方没有财产权益。
    婚后继承的房产,如果以后离婚,离婚后是否要分给对方一半,要看得到住房是依照遗嘱指定个人继承,还是无遗嘱办理的继承。 如果是凭遗嘱指定个人继承得到的住房,就属于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时候该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 离婚后继子女还有继承权吗?只要符合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 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是由一个人继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