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向软件公司提供创意和想法,付款请其开发一款软件,这软件的相关权限属性有什么(比如著作权、专利权的归属),谢谢。

著作权
2019-01-22 07:5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问题。那么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究竟涵盖了什么内容这也是目前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脑酷商业秘密网认为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可做如下的总结: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序的功能)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达(如一行行的代码)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达的界线;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达的独创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各要素,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编写。在主张计算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对软件界面的复制侵犯了其内在的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仅侵犯了软件界面本身作为其它类型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产生屏幕显示的代码是以不同方式编写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屏幕显示本身被复制了的事实。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作为独立于软件代码的其它类型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界面具体应当作为哪类作品受到保护,这取决于界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体符合著作权中哪类作品的定义。可见,一款计算机软件可以同时受到多种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如一款角色扮演类的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画面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其所配的音乐或特定的声音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中的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的设计又可能构成戏剧作品。
  • 软件专利,是指通过申请专利对软件的设计思想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而非对软件本身进行的保护。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来实现。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软件主要包括(不限于):
    (1)工业控制软件,如控制机械设备动作;
    (2)改进计算机内部性能的软件,如某软件可以提高计算机的虚拟内存;
    (3)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软件,如数码相机图像处理软件。可以说,相当一部分的软件是属于第
    (3)类。关于专利的保护办法,可以详见《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关于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又称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完成作品的人。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  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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