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2010年10月15日去世,后来我妻子在2011年4月出轨,然后我们离婚,协议注明没有任何财产分割。今年,我要继承我母亲的房产,但是房管局不让过户,非要我前妻到场签字声明放弃,说这是我们婚姻存续期内的共同财产,我就搞不懂了,为此,我前妻又和我吵闹,本来想复合的,现在也吹了。我父亲和兄弟都去公证处公证放弃了继承权,就我单独继承了,可是为什么房管处阻挠过户,说这个房产我前妻也有份,这怎么解释?我们离婚时,我什么都没有,现在我继承遗产怎么跟我前妻有关系呢?

2019-01-22 21:50: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四、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
  • 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
    1、
    2、
    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 《继承法》关于子女放弃房产继承公证吗有明确规定,例如只要求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就可以了。协议合同就是一种表示,不需要进行公证。同时现在继承遗产中的公证不再强制要求,所以子女放弃继承可以自己书写书面声明,也可以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
    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  但从法律效力层次上说,该通知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力极低。假如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通知判决“不予过户登记”的合法性。
    况且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是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转移时“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书遗嘱在内)遗嘱形式的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