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扬州某公司工作,合同是2004年11月24日至2006年11月24日,2007年1月11日公司提出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并给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中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公司会就用与不用给出答复,如果不用会通知当事人,显然公司通知我的时候已经过了一个月,现在我可否以合同工的身份跟公司提出赔偿问题?因为在2007年1月14日,公司刚刚跟四名工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提前两分钟休息,给他们的补偿是工龄乘以2006年的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我可否向公司提出同样的要求?同时工龄的算法是怎么计算的能否告知?另外公司在刚开始的一年即2004.11.24至2005年底这段时间未交保险,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把公司应该补交的那一份交齐?因为这段时间是有合同的!谢谢帮助的人!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3 07:28: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该行为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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