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去世,子女3人,妹妹拿出父亲生前遗嘱要求按遗嘱分割遗产。遗嘱为代书遗嘱,一人代书,两位见证人,其中代书人为父亲侄子,见证人为妹妹的两个同事,父亲未本人签字由代书人代签,但有父亲手印及立遗嘱日期。有证据证明在立遗嘱日后父亲是可以自己签字,是否可作为此遗嘱无效的有力证据?

2019-01-24 09:29: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可以代书遗嘱,但是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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