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长话短说。具体情况如下:我和她2010年2月份领取结婚证、2010年8月贷款买房。(领结婚证以后买的房)购房合同写的是2个人的名字。。已经于2011年3月离婚。已经拿了离婚证。民政局离婚登记那里的离婚协议上写清楚了,离婚后房子归女方所有、我是男方。。双方也同意了当时。。。现在房子一步步再涨、我觉得我太亏了。钱都是我自己赚得。请问我现在还可以要回房子吗??目前房子还没有交房。没有办下来房产证。我想问的是 我还能不能要回房子?如果可以怎么要?

2019-01-24 13:17: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
  •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房屋没有房产证,是否可以租赁,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看,有的是居改非得这个是可以注册公司的,各地工商执行有差别的,最好去当地工商部门问一下。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严格将属于非法建筑,租赁这样的房屋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会有很多麻烦,除非对方可以大幅度降低租金费用。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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