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赶了个小买卖,租了50平房子,注册工商登记时少报了20平,属于违法吗?会受到工商处罚吗?和税务有没有关系?出租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
租赁合同
吗?
其它
2019-01-24 13:18: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注意买卖出租房屋的两个问题:
一是买卖不破租赁,在租期到期之前,房屋购买者不能要求承租人腾房。
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出租的房屋之前要有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最好。
二、买卖出租中的房屋需要注意什么?
(1)不仅要在
房屋买卖
合同中注明房屋正在出租,还要将租赁合同作为
二手房
买卖合同
的附件
如果不按这个要求做,则可能发生以下的风险:
a、一旦卖方违约不想将房屋卖掉时,即可另行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将租期约定的很长,将租金约定的很低。
这样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无权主张承租人腾退房屋。这样足以打击买方要求继续购买房屋的意志,而卖方则不用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
b、卖方可以降低租金,改变买方的预期收益。
(2)要明确的约定房屋租金什么时候转由买方收取
通常房屋租金最迟在买方支付百分之八十的购房款或者
房屋产权
过户时,转由买方收取。
土地使用权租赁
合同解除
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
合同履行
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
不可抗力
或其他使
合同
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金:其实违约金的额度法律没有明文限制,这是需要合同双方自愿约定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话(高于实际损失的30%即为过分高于),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要求法官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减少赔偿金额。
船舶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
占有
、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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