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你们好!请问:我大伯名下有一间砖木结构的平房,现想赠与给我,即土地证和房产证都由原来我大伯的姓名更改为我自己的姓名,这要什么手续?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费用大概多少?去哪里办理?求具体操作过程,万分感谢!

2019-01-25 09:40: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合同法》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在办理赠予时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赠予过户,进行房屋赠予过户;否则,属于无效赠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
    房屋赠予过户,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房屋赠予过户,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赠予过户。
  • 房产公证需要的手续:(—)办理房产公证手续要求: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二)房产公证办理手续
    1.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3.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房产证办理土地证:
    1、房地产权证办好后,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下是基本流程和所需材料:首先须由小区原开发建设单位携该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证、地形图等资料办理土地分割备案登记手续。土地分割备案登记后,再由住户或原开发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受理处现场办理所住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1、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原件交验)。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交验)。
    3、建筑物所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两份)(向土地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索取)。
    4、分割宗地情况申报调查表(复印件)(向土地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索取)。
    5、属二手房交易的,需提供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地产交易合同、契税发票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7、现场填写个人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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