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2年3月14日晚,驾驶套牌摩托车在公路中间与一踩自行车60多岁的老人相对发生碰撞,然后交警到现场调查,公路没有路灯,当时下着雨,清晰度不高。交警判定我负全责。责任认定书双方已签字,伤者小腿骨折在当月26日出院,总付医疗费近1W,但回家后跟我说她不适,到别的医院治疗,又用了1000多。我也给了,但到现在每几天就到医院复诊一次,每次少的几百,多的一千多,我的经济不好,也没有那么多钱给,她要是看个一年半载的,怎么办。我问她家人一次想要多少钱,他们说要2万。我没有那么多钱给他们,现在他们说要告我。我应该怎么办?法院大概会要我赔偿多少?我又有多少时间去还?

2019-01-27 07:22: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首先如果该死者是属于某个用人单位的职工的话,并且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赔付,还可以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求肇事司机或车主或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各个责任承担主体的责任大小)。由于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2.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住院费等费用。如果死者死亡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只是一般的车祸行为的话,那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
    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其计算公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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