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为了与银行合作,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0万,有哪些法律责任?请教一下。谢谢!

2019-01-27 11:47: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拒开发票违法。拒开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属于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对拒开发票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 时下一些不法之徒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法虽然隐蔽,但并非天衣无缝,总会露出蛛丝马迹。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根据以上疑点,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再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