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房产证在十多年前遗失,后补办,补办时未经任何手续在房产证上添加了我和姐姐的名字(原只有父母的名字,据妈妈说补办时只是在家庭成员栏填写了我们的名字,但房管所就将我们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土地证上仍是我父亲一人的名字。现在要办不动产证,不动产以房产证和土地证名字不一致为由要求我们变更,为减小费用开支,我和姐姐决定将房产回赠到父母名下,但在税局交契税时,税局评估房价要把土地价格算进去,但土地不属于我们回赠的范围,土地证上本来就只有父亲的名字。我想咨询一下税局这样计算契税合不合理,房产证当时添加我和姐姐的名字程序是否合法,添加名字是否有效?很急,请专家尽快回复,万分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