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2.4.12号进的公司,跟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今年也就是2013.2月份查出怀孕了,我的工作是跟单兼QC,要经常出差去工厂验货,但我们公司做的多数是PVC和PU成分的产品,我怕这些产品对怀孕有影响,固不想出差验货,公司老板跟我说,这样等于我不符合原工作岗位要求,等于是我的工作我只做了一半,所以要求降薪,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合理合法的吗?还有就是员工是不是在怀孕期间可以不出差的??请帮忙解答,谢谢!

2019-01-30 08:17: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无故降职降薪,一则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也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 第一,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现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在给单位发书面通知后,可以不用去上班,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务必要注意及时、尽快提请劳动关系仲裁,如果在仲裁立案之前,公司消除了降职降薪的违反情形,可能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自行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千万就别自己辞职了。另外,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比如是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薪酬制度、工资收入等,这对将来的仲裁和诉讼胜诉,非常关键。
  • 如果合同有约定工作岗位,单位不能随便调离,即使你不胜任,单位也要先进行一次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更换工作岗位。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岗位,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保持你的工作岗位,这里公司需要举证证明你不胜任工作岗位,否则仍然不能调离。
    你最好不要辞职,如果不想干了,可以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辞职则没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按你在公司每工作一年,公司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6个月的支付一个月,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如无法协商解除,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纠纷。
  • 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 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能够适应的劳动(也就是说可以调岗),但降薪要慎重了,法定是不能降低其工资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第619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法》 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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