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爷爷、奶奶过世多年,生前所住公房由我父亲购买转为私房,目前存在我父亲在内的四个儿女都要继承,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房子属于遗产吗?还是归我父亲所有?但由于购买手续上的签字都是爷爷的名字,是别人代交时签上的,所以这样不知道行不行。

2019-01-31 06:55: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分配原则:  
    (一)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二)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
    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1、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2、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4、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文中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 婚姻法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既然已经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处分房屋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没有你的同意你妻子无权擅自处分。
    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你的情况看,你岳母起诉必须证明知道你们不支付一半房租至今未满一年,或者你妻子不尽赡养义务,方有胜诉可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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