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下我在原来公司干了半年,它是1年后交保险,我因保险的事找过领导,我的意思是如果不给交我就辞职,提前1个月就跟领导说了,当时他承诺12月份交,后又改成1月份交,如果我同意不走他承诺当时就给我签申请保险协议,在我同意不走后,他就不再提协议的事,我问他,他就说等财务回来,财务回来后,他又说到12月份听他通知,我实在是不愿等了,在11月底的时候向他辞职,他当时也同意了,12月份就没在去公司,当时我打电话的时候还问过他押金条的事,他说3个月后给我,并没有质问我以及告诉我要再过一个月才能走。12月10号,没给我发工资,我就打电话问他,他就变话了,说我说走就走,必须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他才行,因此没我工资。我想问下,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要不回来我的工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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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押金的,劳动者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到当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
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
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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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
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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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公司不发工资,可以去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还可以提起劳动
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
证据,因为按有关法律规定: a. 要证明劳动关系,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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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
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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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