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方第一次婚姻有一女,离婚后随男方生活,关系正常,教育费抚养费都履行,没有分歧。后女方再结婚,并且财产共同没有明确详细区分,又生一女,多年后,女方先于现任丈夫死亡。与前夫所生之女前来继承女方财产,不久女方现任丈夫死亡,财产由女方与现任丈夫之女继承,女方与前夫之女也来要求继承,主张现任丈夫的财产继承人也有自己的母亲在内。母亲的生前是有继承权的,是现任丈夫的第一继承人顺序人,自己也是女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要继承女方所应继承的份额的一部分,请问,合理的依据是什么,不合理又因为什么。

离婚
2019-02-03 15:19: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离婚后前妻不有继承前夫的遗产。
  •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所说的奶奶要把房子拿出她的那部分之后再继承,是因为房子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的时候应该把夫妻共同财产分开来。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他们同时继承时,不分先后,而且继承遗产的份额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继承有约定外,应当均等。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