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6岁学生在下被其他小朋友撞倒,头部受伤,缝了5针,有疤,学校有没有责任,应怎么赔偿

2019-02-04 15:12: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一、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针对上述情况,其一,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要看情况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而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那么可以要求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对于此情况可以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方也存在过错,那么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其三,上述情况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
    (三)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