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保险营销员,我们每个月没有工资底只是直接拿个人所得的佣金,但是不论法定假期还是正常工作时间只要公司要求上班而我们不出勤的话保险公司就会在我们个人佣金基础上扣每天二十元,迟到十元等处罚,这样保险公司合法吗?我们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9-02-06 06:19: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对于旷工、迟到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属于企业制度范围,只要该制度制定的流程和内容合理合法就有法律效力,同时个人如接受了该制度的培训、考试、公示签名等行为,对个人就有约束力。
    2、扣款算法:应发工资/
    21.75=每天工资,再乘以旷工天数,但有的企业不遵循该算法,因为这种算法只是扣除了个人未出勤工资,但是旷工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如正常应该上班操作机器,但突然旷工导致机器无人操作,产品没发生产,企业违约向客户赔偿,所以一般企业的旷工会在原基础上再加上一定额度的处罚也是合理的,真要追究员工有可能赔偿的更多)
    相关法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劳动法第72条和社会保障法第58条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在用工30日内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没有购买可以收集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及早主张权利。
  •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 目前,有不少企业,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并对职工实施罚款处置,从而引发一系列劳动纠纷。企业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职工具有处罚罚款的权利,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持赞同企业对职工罚款的观点认为,罚款权属于企业惩戒权的一部分,企业对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罚款,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员实施的经济处罚。归纳其理由有三个方面:第
    一、企业可以对职工实施罚款。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在给予职工行政性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在并未废止,因此企业对职工实施罚款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第
    二、企业对职工实施罚款,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有效方式之一。经济处罚能够达到促使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从而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如果企业不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在没有达到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仅仅靠一些不痛不痒、劳动者满不在乎的纪律处分,企业劳动纪律很难得到保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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