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地老板把土地承包给了别人,而别人又把土地转包给了我,我给了转让费的地老板有权直接收回土地吗?

2019-02-06 23:46: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可见,企业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实施征收,支付原所有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却要收回土地,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