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户口从老人的户口本上分出了,请问老人老了之后还能继承老人得土地使用权吗

2019-02-07 15:21: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 由于我国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需要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能否像一般的财产那样继承,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个话题。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理由是:
    1、宅基地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依据继承法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而且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可继承性。上已述及,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这两点法律属性,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当然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在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场合,可以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作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但我国实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证上载明的使用终止日期一到,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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