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06年5月进入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2011年4月,因需要转正,前提需要写份离职报告给劳务派遣公司离职,但是转正后到2013年4月因部门外包给别人,岗位取消,公司又因我要准备怀孕不安排其他岗位,于是就要终止合同,这应该属于非法终止合同,赔偿应该是按照转正的工作年限算还是加上之前劳务派遣的年份算,还有我的合同是到2014年6月,未履行的一年多合同能否得到赔偿?赔偿方式是不是按照做了多少年按几个月的两倍算,最重要的就是因为转正公司要求写份离职报告,我已经递交,公司的人事和法务认为我写了离职报告之前劳务派遣的就不算了,如果我仲裁的话,这些赔偿都能得到吗?胜算大吗?

2019-02-09 01:31: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一次性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 试用期三个月过了如果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视为已经转正。
    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转正手续,继续用工的,视为已经转正。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如果工伤造成残疾的,可以获得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离职申请经济补偿金,要看你写的辞职报告中离职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是以公司没有为自己交社保,需要有书面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提请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的申请,否则,即使以此为理由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或者仲裁庭也不会支持的。所以,最好不要主动辞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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