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法第十七条说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又补充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请问如果父母赠与已婚子女房产时,只登记己方子女姓名,但赠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一方的,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2019-02-13 19:18: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赠与房屋的行为因为经过房屋登记而生效。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撤销赠与,但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1、父母两人共同签字的赠与书,上面明确全产权全部赠与(意思是不赠给其他兄妹),要做公证。
    2、过户时要父母两人和子女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大厅共同办理,并要签字,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都要复印。
    3、如果子女已婚,可以办成只赠给子女一人,这样房产证只有一本。也可以赠给子女家,这就要办子女和其爱人共两本房产证,同时子女夫妻也要双方到场签字。
  •   关于赠与合同,按我国合同法规定:
      1,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2,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为诺诚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关于赠与的合同经公证后不需转移所有权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3,关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般在条件成就之时才生效。
      4,社会捐助,公益捐助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似,此类赠与也叫特种赠与,同样是诺诚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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