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患者感觉右下腹疼痛到医院就诊,医院经过照片后得出的结论是阑尾炎穿孔化脓,需要手术,下午6点进手术室,手术后发现不是阑尾炎,医生说从纱布沾的脓液来看,很像是胃穿孔的脓液,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晚上十点医生告诉家属一个很难接受的答案,肚子开第二条(长二十多厘米)口子后肠胃都是好了,并没有任何穿孔,发现是妇科病!手术结束已经是凌晨一点半,就这样一个并不很严重的病在医生的治疗下变得比之前更严重,让患者受尽痛苦!身体和心灵都受重创……医院还是那个将人从死亡线拉回来的地方吗?请问医院负有责任吗?该不该对患者造成的伤害做赔偿呢?赔偿多少才是合理的…………谢谢大家!请大家帮帮我…………万分感谢!!!

其它
2019-02-15 13:43: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院应当进行赔偿,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因医院对设施处理不当导致病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公司不负责,因为这不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与公司无关。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
    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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