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在现在这个公司工作快三年了。我们公司加班除了国家规定节假日给加班费,其他时间加班就不给加班费了。说给补休,其实是补不过来的,应为加班太频繁了。端午节的时候假期期间,6月4号我没去加班,结果扣了我400元,说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记得劳动法规定加班要征求工人同意的吧,也有权拒绝加班吧,在说也没告诉我要哪天去加班,我想知道扣我的400元能要回来吗,经过什么途径去要。还有我现在取出保险1300一个月,结果加班费只能我们算25元一天,就是三倍也才75,这样付我们加班费合理吗,记得好像一个月工作天数平均是22.7天吧,还有1300一个月,每天的加班费应该是多少?1300除以22.7吗?还有我们是劳动局下属单位派遣的,派遣单位领导直接就喝我们说在我们这里权大于法,不干可以走人?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啊,走当地劳动局一定不可以的!

2019-02-15 19:23: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具体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记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记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记件单位的150%、200%、300%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后不能补休的,按小时工资的200%计算。比如今年国节放假3天,在此期间加班的,第1天拿3倍工资,后2天拿2倍工资。第2天为法定假日,按平时日工资的300%计算,计算方式为:(月工资/
    20.92)×300%。后2天为平时休息日,其工资为平时的2倍,计算方式为:(月工资/
    20.92)×200%。(其中
    20.92为每月实际应工作的天数) 。 你们是轮班的,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处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上双休日上班均算加班,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上班(比如今年5月1日)的,支付3倍工资。 对不支付加班费用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按照劳动部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一定比例作为赔偿。
  • 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吗?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即使补休,员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详细的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吗。
      按照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因此即使补休,员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注意:   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 1、先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多少。全年法定节假日11天,全部安排加班的付300%工资,计33天工资。也就是说,全年法定节假日全部加班,要到的加班费最多是1个月工资。
    2、至于社保,只能要求单位补交未交部分。
    3、证据劳动关系首先要证明,你要证明加班的事实,以及你的工资是多少。
    4、流程: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传票开庭,等待判决。不服判决的,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上诉。
  •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上班的,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应当从上班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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