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轻伤刑事案件中,徒手致人轻伤和使用刀具等致人轻伤,在量刑上有没有区别

刑事辩护
2019-02-19 06:15: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刑法却没有对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只按照轻伤的量刑档次判决,这就无法分清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和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的区别,影响刑罚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适用致人重伤的量刑档次。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来看。故意伤害致多人(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轻伤比故意伤害致
    一、二人轻伤的社会危害性大,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也肯定比一般的伤害案件大,社会危害性大其受到处罚也应加重。  其次,从刑法确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来看。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与故意伤害致
    一、二人轻伤在同一量刑档次处理,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 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鉴定是立案的必备证据和审理中判断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多元化和鉴定程序的不规范化,造成鉴定程序的启动和轻伤鉴定的多样化,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一、法律对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该《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从上述规定看,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证据充分,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当事人自行撤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轻伤鉴定是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的必备证据之一,如果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则无权提起刑事自诉。  
    二、法律对刑事鉴定程序启动权的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调整范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该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案规定”。该规定同样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该规定也赋予了人民法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没有赋予有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  
    三、目前刑事自诉案件轻伤鉴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我院受理的轻伤害刑事自诉案的情况看,受害人所提交的鉴定结论有80%以上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其余的为公安机关依职权委托的鉴定机构(多为内设机构)作出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仅包括损伤程度,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审判实践中争执最多的是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赋予被害人有启动鉴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认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证据。二是鉴定结论内容不规范。轻伤鉴定只能就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构成轻伤进行刑事科学鉴定,而多数提供的鉴定既包括了损伤程度鉴定,也包括了民事赔偿项目的鉴定,但赔偿项目属于民事鉴定范畴。这种鉴定在一定程度有可能造成鉴定结论的不科学性。三是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由于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造成公安机关可能不采信该鉴定而对该案件不再作任何处理,使本应能够在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被推至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为地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甚至恶化,从而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刑事自诉案件轻伤鉴定规范化的建议  
    (一)规范轻伤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精神,轻伤鉴定属于专门技术性问题,应当由公安机关确定的鉴定机构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初次鉴定。其他任何鉴定机构未经公安机关聘请,不能对轻伤鉴定进行初鉴,从而避免鉴定机构对轻伤鉴定的泛滥化,影响鉴定的权威性。  
    (二)规范鉴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委托作出初鉴或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接受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委托作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违反该程序规定的,鉴定机构则不能接受委托并作出鉴定,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的合法性。  
    (三)规范鉴定委托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伤鉴定的委托权为公、检、法三机关享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检、法三机关中其中一个机关的委托,才能进行轻伤鉴定,不能接受任何个人的委托进行轻伤鉴定。当事人需作损伤程度初鉴定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初鉴,在审判过程中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委托合法机构重新鉴定。
  • 取保候审只能说罪行不重,可以争取缓刑,关键在于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故意伤害罪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轻伤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调整,而轻微伤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调整。  
    一、轻伤害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应当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委托鉴定手续,到法医门诊部鉴定。  依据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于故意伤害(轻伤)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取证的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有两条渠道:  
    1、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并由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案卷。对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的轻伤害案件,由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赔偿的诉讼请求项目和轻微伤相同。  
    二、轻微伤属民事侵权的一种,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轻微伤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过错方治安管理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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