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原是国营转企的工人,从事20年的高温烧结(700℃)并且每天使用大量的化学药品(甲苯,丙酮,氢氧化钠,过氧化氢,氨水,氢氟酸,硝酸,无水乙醇),2008年3月通过有毒有害特殊工种认证后辞职在家。现已到退休年龄,退休办不给办理退休手续,原因:单位申报的特殊工种名称和我从事工种的名称不符,但是,在我之前从事我这个工种的员工全部按特殊工种办理了退休。单位和退休办互相踢皮球。请问:我该到什么部门去维权?

2019-02-20 08:44: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来说,未成年工不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这里讲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就可以提前5年退休。对于原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但后又脱离特殊工种超过5年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允许再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但对于因从事特殊工种影响身体健康,不能再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目前实际情况是在年限上不需要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只要累计满8年就可以提前5年退休。
    另外,各省市对“满年限后脱离岗位满5年及以上,原则上不允许再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这条采取比较灵活的处理情况,具体的必须到你所在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咨询看看。
  • 退休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需要,是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经济关系,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成为正式职工。
  •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
    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
    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
    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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