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农村村民,于2008年分户。一家三口居住两间两层房共150平米,家中杂物较多,两电瓶车天天冲电,孩子上学也要有自已的学习和生活空间,因此没有空闲房屋。我父母现居住一间老瓦房,年久失修,现漏水漏电、墙体开缝,己不适居住。我向村委申请建房,村委回复我们两户共五口人,住房面积已超出,不能建房。可是我们村有很多人口少,房屋面积多的人在建房,于是我也在自家宅基地院子里的老房基上建房,基本已完工,可是村委确扒了四次房,说有人举报违建,要我和别人协商。让我把自家老厨房的房地基给他建房,我没同意。现在给父母建的房子无法解决,向村委要说法,回复是儿子要养父母,让我搬出给父母住。我问我是不是本村村民,我们家三口住那,回复是自己解决问题。这种回答是否正确?我能不能建房给父母居住?

2019-02-20 20:54: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需要经过当地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划,然后,再逐级报请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审批。
      
    2、未经当地规划部门规划许可的,属于违法建筑。
      
    3、虽经过规划部门规划许可,但未经县级政府审批的,也属于违法建筑。
      
    4、即使即经过规划许可,也经过政府审批同意,但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出售,不能出售给外村村民。出售给外村村民的,买卖关系无效。
  •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是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已经有宅基地的,或者原有的宅基地房屋出租转让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买房要知道房屋面积包括哪些,  商品房的面积有以下五个部分:  1﹑辅助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中不直接供住房生活的室内空间净面积,包括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等。  2﹑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面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有的水平面积(即结构面积)。  3﹑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为生活起居所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计算住宅使用面积,过去主要用来计算和征收公共住宅房租时使用,采用使用面积的计算,可以比较直观地反映住宅的使用状况,也能比较全面地反映住宅所有权人的租赁关系,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4﹑建筑面积。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如果计算多﹑高层住宅楼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5﹑住宅的公用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房方便出入,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楼层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要计算每户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积分摊的问题。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商品房验收时发现房屋面积不符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商品房面积差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商品房面积差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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