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第一,房产部分。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7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
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房子属于您丈夫个人财产,这部分财产您无权主张分割。但是对还贷及增值部分可以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第二,机动车。 机动车的性质不同于房屋,虽然也要求登记,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仅和同于一般财产进行分割即可。在此处,如果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那么,汽车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方式上,双方进行协商,一方获得车辆,并给予另一方折价款。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