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乙双方合作办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法人,乙方股东,当初两人未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只是有章程。现甲方因为个人原因要退出。乙方想继续经营。公司目前有很多未收回的款项。请问现在最好是等所有款项追回再接手吗?乙方接手前要做好哪些?注意哪些?可以先转到乙方名下吗?如果转那乙方的责任是?得做些什么?

2019-02-21 08:17: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退出合伙后以前所负债务是应当承担的。
      对于登记为合伙企业的退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未登记为合伙企业的退伙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处理:司法解释第53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总结一下,竞业禁止的对象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期限最多为两年。如果禁止,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您好,就股东会转让协议这个问题,它属于《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确立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实际是现代公司制度魅力之一,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充分激活公司活力的重要形式,但另一方面,这种纠纷在公司诉讼中非常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纠纷案件的难点或者关键所在。因此,在股权转让实际操作时,应严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来实施,以最大可能地减小风险,实现股权转让目的。
  • 两人合伙经营协议最好的是要明确双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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