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下,我2004年未婚生了个男孩,现在孩子13岁,一直是我抚养,现在孩子户口在男方父母名下,我现在还未婚,想转到我的名下可以吗?还有当时没有结婚证出生证明上孩子的母亲不是我,孩子父亲后来结婚了,给孩子办户口的时候,就把出生证明上的母亲名字写成他现在的老婆了。

2019-02-21 20:42: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事后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不需要结婚证,需孩子父母双方身份证,有的地方还需要孩子父母户口本。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只是婴儿的最直接最原始的身份记录和证明,是卫生部门专有的职权。而结婚证是民政部门的事,而准生证是计划生育部门的事,与卫生部门无关。提供父母的相关信息就可以了。

    3、所以,只要你的小孩是在医院出生的,就一定会给你办《出生医学证明》,只收工本费35元,多了你可以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物价部门投诉,不给你办的话你也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投诉。
  • 出生医学证明与抚养权没有直接的关系,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在正规医院出生可以直接办理孩子出生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在将来孩子教育、户口等方面有巨大作用
  •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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